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锻制法兰(机械加工)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

锻制法兰(机械加工)制造专项条件
本专项条件中不含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锻坯生产条件,申请许可产品范围中包括锻造法兰与管接头的,还应当同时满足锻坯制造许可的制造专项条件要求。
C8.1  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
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;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。
C8.2  专业人员
C8.2.1  责任人员
工艺、材料、产品检验、设备管理等环节应当设置责任人员。
C8.2.2  技术人员
至少有1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;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(含助理工程师)职称。
C8.2.3  技术工人
根据制造需要,配备适当数量车工、钻工、下料工。有专职检验人员,能够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开展检验工作,其数量适应制造规模。
C8.3  生产条件
C8.3.1  厂房场地
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500m2。
C8.3.2  生产工序
一般应当有材料验收、下料、车削、钻孔、表面处理、成品检验、标识等生产工序。
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。
C8.3.3  生产设备
至少有10台车床,钻床3台,车床的最大加工直径与许可产品范围相适应。
C8. 4  检测手段
有1台硬度计,有满足制造需要的量具(如游标卡尺等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