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页 > 服务项目 > CCC认证

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

来源:admin 发布时间:2017-11-10

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
(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)
 
行为执法依据可适用罚则
1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二十八条:为了保护国家安全、防止欺诈行为、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、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、保护环境,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,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六十七条: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,擅自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 
2、获证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 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五十条: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,不按照法定条件、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,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。